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社会关注 第二版

无标题

  • 日期:2017091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张人社监罚告字[2017]第012号

    淄博恒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你单位拒绝执行我局2017年2月9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15 日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于2017年2月 24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送张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你单位未改正。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我局拟对你单位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行政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你单位如对本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