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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7091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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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张人社监罚告字[2017]第 013号

    淄博恒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张店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于2017年6月 30日向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稽核限期举证通知书》(张社险稽证字[2017]5号),你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资料。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我局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整(¥10000.00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