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蒋志远、孟卉、吕彬、孟琳: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行对蒋志远享有的债权本金1200 万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已得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商初字第1582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17年9月6日,我行将上述调解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张玉英,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张玉英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17年9月19日
蒋志远、孟卉、吕彬、孟琳: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行对蒋志远享有的债权本金1200 万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已得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商初字第1582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17年9月6日,我行将上述调解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张玉英,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张玉英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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