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君,王照青与袁臣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转让协议,袁君,王照青享有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借款人青岛丝线厂(担保人为青岛市进出口公司)的借款债权。就上述借款,已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南法经初字第11001号民事判决书。自2017年7月18日起转让给袁臣。
请借款人及相应担保人将上述债权所涉款项支付给袁臣。并依法向买受人袁臣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人:袁君 王照青
2017年8月23日
请借款人及相应担保人将上述债权所涉款项支付给袁臣。并依法向买受人袁臣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人:袁君 王照青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