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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试行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日期: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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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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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根据日前青岛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悉,该办法系由青岛市检察院牵头,并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等多个部门联合会签,旨在推动青岛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稳妥、积极、有序开展。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

    “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确认。”青岛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正处级检察员卢海波说。

    据办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适用于刑法规定的所有罪名,包括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办法同时规定,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并在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法律后果和可选择适用的诉讼程序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当考虑较大从宽量刑幅度。王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