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海峰,身份证号码370523198408153310,因你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已于2016 年7月 1日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经多次联系并书面告知你至今未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现依法公告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0546-2381917
东营市格林化工有限公司
二 0一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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