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新闻 第2版

公 告

  • 日期:2016080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李沧区王小段面食店(王素杰):

    经查,你涉嫌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与你无法直接取得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李食药监食罚告〔2016〕xc-3号)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李食药监食听告〔2016〕xc-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到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9号

    联系电话:0532-87897608

    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0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