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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6050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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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高青纪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保证人:高青强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易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健霞、张继峰

    2013年 5月 14 日,借款人高青纪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3 年齐银借 33字 038号《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 50 万元,保证人高青强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易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健霞、张继峰与我行签订 2013 年齐银保 33 字 038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 2015 年 7月 31 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50 万元,利息、罚息93304.14 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创业商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创业商贸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创业商贸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2016年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