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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7月底实现全覆盖

  • 日期:20090625
  • 作者:记 者 刘兆阳 通讯员 王 东 法蓉妍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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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  者 刘兆阳 通讯员 王  东  法蓉妍 报道

    本报讯 近日,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委、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在2009年7月30日前全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使其正常运转。这标志着一些小的劳动争议纠纷可望在家门口就得到解决。

    据了解,以往一些小的劳动纠纷提请劳动仲裁,往往要耗费劳动关系双方不小的精力和不少的时间;而将其化解在基层,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降低成本,而且由熟悉情况和当事人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调解,能引导和促成“柔性化”处理劳动争议的良好氛围,对于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知规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根据三方机制的原则建立,即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工会组织和经济管理部门(或者企业组织)的代表组成,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代表参加,主要负责管辖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负责辖区内小的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等。

    今后,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申请时,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向其出具《建议调解通知书》。当事人持《建议调解通知书》向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的乡镇(街道)负责调解。在 15 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持调解中心的有关证明,另行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