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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莱州市金仓街道豪乐食品加工店(经营者孟亚男):

    我局查处你单位涉嫌非法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莱人社监罚字【2022】045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该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你单位可向莱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