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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王玲玲(历城区玲英日用品经营部):

    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历城)市监食处罚〔202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历城区花园路26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