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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帮助调取关键证据

武城︓检察官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年过七旬的王某莲向武城县检察院送来一面绣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以表达对该院检察官为民司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2020年11月份,肇事司机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新疆某县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同车人员刘某亮当场死亡。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同车人刘某亮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受害人刘某亮全家四口人,妻子为下岗职工,母亲已经年过七旬,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均在上学。全家生活来源主要靠刘某亮的打工收入。刘某亮的意外身亡使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困境。

    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司机、车主、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各方意见不一致,受害人刘某亮的家属一直未获得赔偿。刘某亮的妻子、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车主、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客观实际情况,保险公司的理赔成为了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的最大希望。刘某亮的家属根据现场情况,认为刘某亮是在车辆发生仰翻时被甩出车辆,被车载货物砸伤致死,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称受害人刘某亮受雇于车主,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员,只能按驾乘人员理赔。因为当时新疆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格,案情又涉及刑事案件等原因,刘某亮家属无法取得案发现场的相关证据,使得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全家人虽然感到不公平,但又一筹莫展。

    武城县检察院干警在社区服务走访时获知情况后,便主动登门到受害人家中了解案情。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亮母亲和未成年女儿的情况符合支持起诉的法律规定,遂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刘某亮的母亲和未成年的女儿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调取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承办检察官经研究认为,申请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虽涉及刑事案件,但均系客观性的证据,不会对刑事案件的办理产生不利影响。于是积极与新疆检察机关联系,列明需调取的证据目录,发出委托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鲁疆两地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在案件庭审前调取到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最终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110余万元赔偿责任。

    下一步,武城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不仅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与关怀。高忠祥  陈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