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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山东大千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延 忠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704817544801004;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工业园区):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1]第12号)。经调查,你单位逾期未按照《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编号:21010)的要求依法为刘春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 12日,通过《山东法制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1]第 8号)、《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1]第9号),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105199.99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