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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催收通知书

    滕州华阳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滕州市邦美镜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安隆化工有限公司、马运法、马洪杰:

    你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简称中国银行)借款,签订了书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合同编号:2014 年华阳玻璃承字 001 号,承兑额度 200 万元,期限:自2014年1月16 日始至2014年7月 16日止。我公司为你单位向中国银行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我公司亦与滕州市邦美镜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安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 保证反担保合同》,马运法、马洪杰向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并出具了《自然人反担保保证函),约定用其个人及家庭所有的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你公司未偿还借款,后你公司、滕州市邦美镜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安隆化工有限公司与我公司达成《 还款协议书》先由我公司代偿,你公司承诺2014年9月及2014年10月向我公司分两期还清本息,至今你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4年12月30 日你公司仍下欠我公司140万元本金。

    因你公司严重违约和失信,已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滕州市邦美镜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安隆化工有限公司、马运法、马洪杰亦未履行反担保责任,望公司及反担保人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履行偿付及反担保义务。

    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