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对郑国明依法享有的经2014 平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李福生。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郑国明、鲁庆芳、保证人刘金照、郑建波依法向新债权人李福生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
李福生
2021年3月23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对郑国明依法享有的经2014 平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李福生。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郑国明、鲁庆芳、保证人刘金照、郑建波依法向新债权人李福生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
李福生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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