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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郭子玉:

    本委受理的你与山东立康贸易有限公司因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1117号),由于你未按时到庭,视为你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1117 号”《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