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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 2020年 12月2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2020年12月29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0年 11月18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截至2020年 11月18日债务人名称

    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诺亚贸易有限公司本金2,020,000.0049,951,300.00

  利息

7,054,700.0041,407,900.00担保人

  抵押物

    日照三木投资有限公司、日

    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杨宝友、李秀芳、杨丽丽、郭啸、杨棚、赵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无

    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日照三木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三木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三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日照黄安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昊轩贸易有限公司、杨宝友、李秀芳、李宗文、马德才、张卫华、许崇花

    1.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日岚国用( 2013)第 000300 号、日岚国用(2013)第 000301号、日岚国用(2013)第000302号、日岚国用(2013)第000303号、日岚国用(2013)第000304号、日岚国用(2013)第000305号、日房权

    证岚字第 0288-A 号、日房权证岚字第0289-A 号、日房权证岚字第0290-A 号、日房权证岚字第0291-A 号、日房权证岚字第0419-A 号、日房权证岚字第0420-A 号房地产,其中工业土地面积206054.2平方米工业用地、工业房产面积70605.49平方米房产。

    2.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鲁(2015)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049号、鲁(2015)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050号房地产,其中工业用地101342.10 平方米、工业房产21277.84平方米。

    3.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各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