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2债务人
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
东阿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权合同号
转 让 本 金(元)
综合授信协议(03Z-15-035)、银行承兑协议(03C-15-037)27,711,683.97
中长资(济)合字〔2014〕30-2 号、中长资(济)合字〔2014〕30-3号63,994,998.00
转 让 利 息(元)
20,66,5401.74
62,377,500.00
其他从权利(元)258,604.00376,864.00担保人
保证人: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孙宪华、孙景荣
保证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鑫亿纺织有限公司、东阿方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阿鲁西铸造有限公司、冠县亚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付崇会、陈秀华;质押人;付崇会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8日
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薛经理 郝经理 联系电话:18905431220 18563025279
地址: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三路185号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债权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19年9月30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
东阿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权合同号
转 让 本 金(元)
综合授信协议(03Z-15-035)、银行承兑协议(03C-15-037)27,711,683.97
中长资(济)合字〔2014〕30-2 号、中长资(济)合字〔2014〕30-3号63,994,998.00
转 让 利 息(元)
20,66,5401.74
62,377,500.00
其他从权利(元)258,604.00376,864.00担保人
保证人: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孙宪华、孙景荣
保证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鑫亿纺织有限公司、东阿方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阿鲁西铸造有限公司、冠县亚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付崇会、陈秀华;质押人;付崇会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8日
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薛经理 郝经理 联系电话:18905431220 18563025279
地址: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三路185号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债权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19年9月30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博兴县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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