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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妨碍诉讼法院开出“罚单”

    10月21日,范某某、任某某、于某某三人来到邹平市人民法院缴纳因作伪证而被处以的罚款,并表示以后将遵纪守法,诚信诉讼。

    原来,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甲纺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证人范某某为孙某某出具证明,证实孙某某租赁给乙纺织公司的仓库被甲纺织公司占用,后又在案外人任某某编造的孙某某与乙纺织公司租赁仓库未被甲纺织公司占用的证明上签字盖章。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某未经审慎审核证据,将任某某编造的上述证明提交法庭,三人的伪造证据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为维护法律尊严,捍卫正常的诉讼秩序,邹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任某某罚款 10000 元,对范某某罚款 5000元,对于某某罚款2000元。三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错认罚,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至此,邹平市人民法院对三人作伪证采取罚款措施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作伪证严重干扰司法审判,后果十分严重!

    庄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