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公告 第4版

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19日

    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青岛鑫康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鲁0211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王海福、王洪宴、刘凤军、崔永庆:本院受理原告阿志伍达诉你与宋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1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薛家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王龙龙、崔建英: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孙受支行诉你们、吴保山、张春艳、王顺顺、王琪、邴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沽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李忠寿、陈丽华、李忠财: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院上支行诉你们、李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沽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陆路: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代为支付的罚款及执行费162900元,以及原告为应诉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概括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胡丽伟: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信通讯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付货款31522.4元、违约金3237元(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3152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玉玲、青岛博睿工贸有限公司、金高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王玉玲偿还原告截止至2020年2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含复利,具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金高谟在与王玉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青岛博睿工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6027元,原告自行负担1134元;公告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春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沽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王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元复合创经济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元复合创经济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7000元;二、被告王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元复合创经济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 2019年7月 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 计算);三、被告王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元复合创经济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合计 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段俊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段俊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段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代偿款53036.46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53036.4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 计算)。二、被告段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费493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代文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代文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代文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代偿款61337.67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61337.6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 计算);二、被告代文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费40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管清超、管延胜、薛美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清超、管延胜、薛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管清超、管延胜、薛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8111元;二、被告管清超、管延胜、薛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81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至垫付款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管清超、管延胜、薛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2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信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乐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圆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速达金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中物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青岛圆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速达金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青岛圆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中物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场地租赁费、电费、维护费等共计11686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686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潘佳、崔士俊:本院受理原告徐瑞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潘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1万元;2、判令潘佳支付原告以98.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3、判令崔士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汉京玉:本院受理原告苑传海与被告1青岛大西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2汉京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124.58元以及自2007年1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1、被告2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500元;三、被告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39.94元以及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洪青:原告刘丽与被告张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张洪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丽借款本金8590.54元,以及8590.54元的资金占用费(其中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刘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刘丽承担66元,张洪青承担96元,公告费450元,由张洪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学强: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孙学强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12月5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30617.32元及此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孙学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杰: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孙杰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12月5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540322.71元及此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孙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金霞: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薛金霞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12月5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32748.51元及此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薛金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晓:本院受理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滞纳金共计80034.6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都仙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都仙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24754.37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高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57966.67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江海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江海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9923.63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李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38131.39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牟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牟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892.88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乔文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乔文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38059.76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继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宋继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33799.41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正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宋正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88870.98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苏纪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苏纪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3543.61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田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田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22350.21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杨爱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44802.9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魏云娣、张洋:本院受理(2020)鲁0405民初1070号原告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云娣、张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院

    姚大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姚大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33839.88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尹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尹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49690.2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尤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尤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869.98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洪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张洪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21604.69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张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 863.4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宏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赵宏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42605.22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杜二甫:本院受理原告潘再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泥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周培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周培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给付信用卡欠款13312.04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茂林、王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茂林偿还借款本金745062.26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原告对抵押财产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青岛博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茂林追偿;4.三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等139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幸福驿站商贸有限公司、王启才、王小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与被告青岛幸福驿站商贸有限公司、王启才、王小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999712.37元、罚息34832.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24日,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王小丹就第1项诉请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房世果、张久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告房世果、张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2.承担律师费损失17894元;3.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燕儿岛路18号鹏程花园二期公寓楼一层商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枣庄迪趣欢乐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405民初202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魏云娣、张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云娣、张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405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22636元,并承担914元诉讼费用。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院

    苏云花:本院受理申请人付经云、付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921民特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阳县人民法院

    刘红胜、蒋慧:本院受理原告临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1302民初6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义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韩凤亮: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申请执行韩凤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71546.93元及利息、相关费用,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亮名下车牌号为鲁Q6QB71汽车一辆,并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值为63000.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旧机动车评估报告书【临阳评报字(2020)第0013号】申请重新评估权利告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地产以偿还债务。具体拍卖时间及事项详见淘宝网司法拍卖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经锋与被执行人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超位于临沂市经济区银河龙门花园B6号楼102室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及室内装饰物价值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为:房产2612293元、室内装饰物58650元,评估总价值为2670943元。因无法获取当事人夏超的有效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夏超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告知书、拍卖裁定书,请于见到本公告7日内到本院执行大厅3号工作室领取,未到庭领取的,公示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示期满后起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廉振: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振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廉振拆除装饰装修物品并腾出租赁房屋;三、被告廉振支付原告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租赁费656945元;四、被告廉振支付原告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日止期间的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年租金标准,以实际天数计算);五、被告廉振支付原告山东中新静安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247500元。以上二至五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4元,公告费、公证费共计1560元,由被告廉振负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1302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