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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烟台国华广告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于剑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福劳人仲案字(2020)第 137号)已审理终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775(1910×2.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 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3202.6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4061.6 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3600×6)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 月18 日至2018年4月26 日工资1080(3600÷30×9)元;5、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