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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听证告知书

    商综法听告字(2020)第 335号

    姓名  张杰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372429*******311X

    电话 1382****117地址  商河县韩庙镇店子街村49号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商河县韩庙镇店子街村张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木材加工车间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2020年7月我局接商河县自然资源局移交卫片发现:张杰于2019年擅自占用商河县韩庙镇店子街村东北集体土地耕地(基本农田)322.8平方米建设木材加工车间,建筑面积 322.8平方米。经我局执法人员牛何宪(执法证编号:15011299073)、郭晓磊(执法证编号:15011299131)现场调查,情况属实。证据:移送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村支书、群众)、现场照片、当事人户籍证明、限期整改等。

    二、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43、44条之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 条的规定,拟对你上述的行为做出限期15 日内自行拆除新建违法建筑322.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322.8平方米给韩庙镇店子街村委会并罚款玖仟陆佰捌拾肆元的行政处罚。

    四、我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陈述、申辩,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商河县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