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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20]第 005号

    单位名称:青岛陆橘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李沧区果园路27号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支付韩翰、贾青波工资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20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 2020】第001号),责令你单位支付韩翰、贾青波的工资,你单位至今未全部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 日内支付韩翰2018年8 月至2019年9 月工资18185.63 元及加付50% 赔偿金 9092.82 元合计 27278.45元、支付贾青波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工资31265.36元及加付50% 赔偿金15632.68元合计46898.04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3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