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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原审被告人获改判

    7月20日,郯城县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依法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关于谷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罚金十万元的部分。

    原审被告人谷某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表示感谢,并表示在10 万罚金到位之后,会将其投入到新的经营活动。

    为认真落实“六保”“ 六稳”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临沂市检察院于今年4月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审判监督专项活动。

    临沂市检察院在活动中发现,郯城县法院对检察机关2017年办理的原临沂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判处10万罚金系法律适用不当,遂将该案交给郯城县检察院进行办理。

    郯城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依法审查了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谷某的行贿行为发生在2008年至201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对被告人谷某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前的单位行贿罪刑法规定。

    临沂市某有限公司已注销,被告人谷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谷某判处自由刑,不宜判决“并处罚金”,法院判决确实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4月26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向郯城县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郯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郯城县院检察长李彬列席法院审委会并发表了意见。郯城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上述判决。郯城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王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