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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 2015年 5 月 1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瑞昌路三角地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房屋权利人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市北区瑞昌路三角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 125 号,联系人:苗新,联系电话:18562611950)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相关房屋权利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未搬迁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 8 日

    序号1

    相关房屋权利人

    被征收房屋地址

    野军、牟梅、野天、野静、王以强

    瑞昌路127 号103户

    补偿决定书编号

    货币补偿金(元)(货币补偿方式)

    青北补决字【2020】82号

    产权调换房屋、最低补偿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补偿方式)

    779625元(住宅)787208.8 元(非住宅)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