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司秉浩:
1、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7年 6月 20 日、2017年6月 20 日、2017年7月27日与陈继明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 18 万元、102 万元、400 万元,利息按照月息 2% 计算,逾期还款承担违约责任。司秉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继明已按约定转账给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陈继明多次催要,但贵司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2、请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司秉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 日内清偿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债权人:陈继明
2020年6月17日
1、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7年 6月 20 日、2017年6月 20 日、2017年7月27日与陈继明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 18 万元、102 万元、400 万元,利息按照月息 2% 计算,逾期还款承担违约责任。司秉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继明已按约定转账给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陈继明多次催要,但贵司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2、请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司秉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 日内清偿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债权人:陈继明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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