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 013 号
青岛超裕隆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20年 1 月 17 日向你单位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20 】第 0011 号),责令你单位为张洪涛缴纳2015 年9月 10 日至 2019 年 12月 26 日的社会保险费,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现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1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号
邮编:266100
联系人:段钦收 孟洋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 013 号
青岛超裕隆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20年 1 月 17 日向你单位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20 】第 0011 号),责令你单位为张洪涛缴纳2015 年9月 10 日至 2019 年 12月 26 日的社会保险费,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现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1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号
邮编:266100
联系人:段钦收 孟洋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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