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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理告字 [2020]第 009号

    青岛超裕隆贸易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为职工张洪涛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20年 1 月 1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20】第 0011 号),责令你单位为张洪涛缴纳 2015 年9月10 日至 2019 年12月 26 日的社会保险费,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为张洪涛缴纳 2015 年9月10 日至 2019 年12月 26 日的社会保险费 58592.66元(包含:社会保险费本金 41886.11 元,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16706.55 元,其中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截止到 2020 年 4月 26 日),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为张洪涛缴纳 2015 年9月10 日至 2019 年12月 26 日的医疗保险费共计 26744.15 元(包含:医疗保险本金 18799.32 元,滞纳金7944.83 元,其中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截止到 2020 年4月 23日),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号  电话:87613767

    联系人:段钦收  孟洋  邮编:266100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