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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王照青、姚晶晶: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张瑶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王照青所拥有的(2017)鲁 02 民终 7309 号民事判决书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张瑶。截止 2020 年 6 月 1 日的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1930000 元,垫付费用(诉讼费、律师费 )121021 元,借款人应支付给张瑶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张瑶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张瑶

    2020年 6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