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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中恒辉贸易有限公司对青岛荣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华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青金商初字第 1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薛春英。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敬请青岛荣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华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新债权人薛春英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并催收。

    青岛中恒辉贸易有限公司

    薛春英

    2020年 5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