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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滴客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青岛永凝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吴永昌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4)南商初字第 70340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薛春英。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敬请青岛永凝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吴永昌向新债权人薛春英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并催收。

    青岛滴客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薛春英

    2020 年5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