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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注重对罪犯违规处罚行为的合理性监督

    罪犯违规处罚,是监狱依据《监狱法》 、 司法部制定的《 计分考核规定》 和地方监狱管理局制定的工作标准,对违反监规的罪犯实施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也是一种创造性的矫正教育实践活动。 其内容包括警告、记过、禁闭、考核扣分四种类型。

    在实践中,监狱对罪犯违规处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满足了监管活动高效运行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处罚表面上合法但实质上并不合理的问题。换言之,虽然处罚行为没有超出法律法规授权,但由于自由裁量运用不当,导致作出的具体处罚行为在条件、种类、幅度、范围方面不合理、明显不当,偏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这必然会影响监狱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从检察监督层面看,检察机关作为监狱监管活动的法定监督主体,对监狱罪犯违规处罚主要是采取合法性监督方式,也就是针对罪犯违规的处罚是否违法、 是否超出了法律法规授权进行监督,监督目光聚焦在是否存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上面,而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但明显不合理的处罚行为,监督介入和约束深度还不到位。

    笔者认为,罪犯违规处罚属于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面,处罚行为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罪犯正当权益保障、刑罚执行顺利进行、监狱安全稳定等方方面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法定监督主体,在对罪犯违规处罚进行合法性监督的同时,应当同时着力加强合理性监督,深入延伸合理性监督触角,更好地推动监狱执法人员遵循罪犯违规处罚应有的基本原则,促进监狱执法权规范有序运行,防止处罚权权力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专断性和随意性。例如,如果监狱对于罪犯违规不分情节轻重都适用禁闭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发现了这种情况,就应该向监狱提出改变处罚种类的检察建议。这就是合理性监督的具体体现。

    应当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对罪犯违规处罚进行合理性监督中,应当正确处理检察监督和监狱执法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协调配合而不矛盾对立,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既要通过监督来有效规范罪犯违规处罚自由裁量权,又要在监督中支持监狱依法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因检察监督不当干涉监狱正常管理,引发权力冲突,确保实现多赢、双赢、共赢的价值目标。

    最后,合理性监督要把握四个标准。一是相当性标准。罪犯违规处罚的种类、方式与罪犯违规行为之间是否相当。换言之,罪犯违反监规的严重程度与被采取的处罚措施两者之间是否匹配。 二是必要性标准。对罪犯违规处罚是否有必要,是否必须进行,是不是选择了最优的处罚方式。 三是人性化标准。处罚不能超越罪犯正当权益的边界,处罚是否考虑了罪犯的精神心理状况,是否考虑了罪犯的身体健康情况,能否危及罪犯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四是实效性标准。即罪犯违规处罚是否力求矫正效果、预防效果和警示效果三者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违规处罚不符合上述四点中其中一点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不当通知书。

    任磊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