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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王志远、张永社、王媛媛: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8)第1152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出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本仲裁庭已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田素东、仲裁员郭守成及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刘坤组成。公告期满后3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5日 14: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45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