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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济南艾小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的周梅与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 185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申请书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 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公告送达期满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0年 5月 14日 09 时 30 分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第二仲裁庭(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750 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6 楼 A 区)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二 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