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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书

    王静女士、孔德峰先生、李云女士、德州海惠工贸有限公司:

    鉴于:1、投保人德州海惠工贸有限公司以李云名下的一套房产,于 2013年 8 月13 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衢中路支行(以下简称“ 中行”)抵押贷款 950 万元。王静、孔德峰、李云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或保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德州海惠工贸有限公司就上述贷款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 我司”)投保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中行。

    因德州海惠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向中行偿还贷款,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我司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并根据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行履行赔偿义务,一次性赔偿了 1454660.37 元。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贵司/ 您自接到本通知后向我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我司联系方式:0531-8098812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0年 3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