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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滨州仁成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

    我于2019年11月11日将我对你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张花枝,为便于你向债权受让人张花枝履行义务,我特向你发出本通知,望遵照执行:

    1、转让的债权具体信息: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16民终521号判决内容:①滨州仁成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张荣波购房款1655970元及损失(以165597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75% 计算。)②滨州仁成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张荣波装修费用19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③一审案件受理费30443.88元由上诉人张荣波负担15221.94元,被上诉人滨州仁成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2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1元,由上诉人张荣波负担7655.5元,被上诉人滨州仁成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55.5元。

    2、你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张花枝履行上述债务,否则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向你主张权利,所得款物归债权受让人所有;

    3、本通知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荣波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