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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孙美君:

    廖劲松为按照(2019)鲁 01 民终 8711 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你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于二 〇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将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

    二 〇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