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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送达公告

    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 )违法排放废气一案,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9]第 20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将罚款贰万元缴至指定银行,六十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未提起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环罚催字[2019]第 20号《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地址:临淄区晏婴路 183 号)领取《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此,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否则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有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2020 年1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