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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青岛顺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 2019年6月 3 日向你公司作出决定书(胶环罚字 [2019]090 号)要求你公司缴纳罚款壹拾万元整,因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十日内主动缴纳罚款壹拾万元整和逾期加处罚款壹拾万元,共计贰拾万元整(200000 元 ),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胶环催字 [2019]第 044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19年 12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