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债务人(借款人)名称
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合计
贷款本金
余额39,672,823.2010,000,000.0016,997,409.5455,000,000121,670,232.74利息余额
370,663.29
282,360.96
470,592.70
538,965.681,662,582.63
担保人名称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姜能程、赵素云、闫树吉、郗秀红、李文科、姜莉、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云光钢铁有限公司、刘涛、张翠菊、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恒信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董怀志、薛萍
淄博永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川润商贸有限公司、蒲国心、徐秀云、蒲伟、卢楠、蒲铂、杨婷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含下级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含代垫费用)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资产清单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9 年 12 月18 日
公告资产清单
基准日:2017年 11月 10 日 单位:人民币元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董女士 联系电话:0531-86059771 0531-86059766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欠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罚息、违约金、其他应付款及基准日后的利息按保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已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债务人(借款人)名称
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合计
贷款本金
余额39,672,823.2010,000,000.0016,997,409.5455,000,000121,670,232.74利息余额
370,663.29
282,360.96
470,592.70
538,965.681,662,582.63
担保人名称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姜能程、赵素云、闫树吉、郗秀红、李文科、姜莉、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云光钢铁有限公司、刘涛、张翠菊、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恒信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董怀志、薛萍
淄博永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川润商贸有限公司、蒲国心、徐秀云、蒲伟、卢楠、蒲铂、杨婷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含下级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含代垫费用)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资产清单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9 年 12 月18 日
公告资产清单
基准日:2017年 11月 10 日 单位:人民币元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董女士 联系电话:0531-86059771 0531-86059766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欠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罚息、违约金、其他应付款及基准日后的利息按保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已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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