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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决议》开启检察公益诉讼新航程

    (上接第一版)

    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决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提出推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机关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完善公益诉讼诉前会议、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主动履职纠错,共同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和公益诉讼裁判执行,有利于检察机关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与行政机关构建良性、积极、互动关系,不断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供了刚性保障。决议强调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等工作,明确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义务,细化了拒绝协助调查、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的责任追究措施,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