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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债权转让方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方聂培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将(2014)莱城商初字第429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7)鲁 1202 执 1862 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对山东华德高等技术专修学院和孙家明共计债权 (大写)伍万贰仟壹佰壹拾肆元整,(小写)52114 元及该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包括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等)转让给债权受让方聂培强。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受让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该债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聂培强行权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请山东华德高等技术专修学院、孙家明接到本通知后,将所欠上述债务款,全部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聂培强,专此通知并催款。

    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

    2019 年6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