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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陈权、朱  巧玉、谢燕国、夏燕杰: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通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借贷担保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811 民初1159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现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周晓勇: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通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借贷担保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811 民初 7291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孙京刚、马英华、孙红艳提出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8)鲁 0811 民初 7291 号民事判决书。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现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汶上县崇光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迷香澄食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鲁0830 民初 357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谢夫顶:原告刘振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鲁0811 民初 5868 号一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第 15 日和 30 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 时(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速裁确认一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裴忠华:本院受理汶上县乐高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忠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830 民初 324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谢周梅:本院受理汶上县乐高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周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830 民初 317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周玉美: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 2019 年 9 月19 日 9 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单县人民法院

    张传善: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景发诉你、王仁苓、张丽、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481 民初 5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仁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景发借款本金 350,000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5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18 年10月9 日止,支付利息 109600元;自 2018年 10月 10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息4200 元计算);二、被告张丽、张超、张传善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履行,在继承张国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薛景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官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滕州市人民法院

    俞桂尧:本院受理原告王念秀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鲁 0481 民初 304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滕州市人民法院

    席福明:本院受理原告尹建存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席福明、曹海侠偿还代原告垫付款 25,000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