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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人社监罚字[2019]第 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你单位未给职工于丽丽缴纳 2010 年 10月至 2013 年 6 月和 2015年 1 月至2017年 8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5850 元(其中单位:24882 元、个人:10968元)、医疗保险费 18875 元(其中单位:14330 元、个人:4545元),违反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给予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建大大厦1017室,联系电话:0543-8173675 0543-8173676)。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5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