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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人社监理字[2019]第 1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查,你单位未给职工崔延峰缴纳2012年 2 月至2017年 8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9006 元(其中单位:26622 元、个人:12384 元)、医疗保险费19966元(其中单位:15343 元、个人:4623元),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补缴拖欠崔延峰2012年 2 月至 2017 年 8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9006 元(其中单位:26622 元、个人:12384元)、医疗保险费 19966 元(其中单位:15343 元、个人:4623 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建大大厦 1017 室,联系电话:0543-8173675 0543-8173676)。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