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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赵志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已将对您所享有的2013年12月 4日签订的《 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债权本金陆佰万元(¥:6000000.00 元)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保证责任债权,依法转让给唐晓章(身份证号:370623197208268237),并于2017年 1月 10日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与上述转让债权相关的其它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您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立即向唐晓章承担保证责任及付款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珍奎

    2019 年5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