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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淄博佳华快递有限公司:

    你单位拒绝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一案,已调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人社监罚告字〔 2019〕第 015 号)。依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依法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14000.00)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 015号),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5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