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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

    借款人: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担保人:刘志国、刘志刚、孙培华,在我行办理的贷款业务(贷款本金:97万元,到期日期:2013年5月31日)已逾期,我行经特快专递催收均被退回。现我行以公告的形式催收,请上述债务人于公告后立即筹措资金,偿还我行本金及利息。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前支行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