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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季娜、蒋威、季庆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行与青岛泰和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现将我行对你方所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2014)南商初字第 3050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泰和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青岛泰和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支行

    二 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