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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综合执法强制执行催告书

    商综执强告字(2019)第 100001 号

    单位(个人):张彩林,性别: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372429195709211810 联系电话:17186000593地址:商河县龙桑寺镇大王庄村:

    你(单位)于 2015年 3 月在商河县龙桑寺镇商东河大王庄村段擅自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商综法限拆字[2018]100001号),并于 2018年 10月 12 日向你(单位)送达。要求你(单位)于 2018年10月 31 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相关业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 年4月 16 日